四川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探访指南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司发通〔2016〕4号)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
二、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探访相关事宜可电话垂询我省各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所政管理科。
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028-38295118
省新华(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0816-2278348
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028-26799030
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0838-3821536
省成都强制隔离戒毒所028-85962742
省成都戒毒康复所028-85960335
省内江强制隔离戒毒所0832-5212855
省雅安强制隔离戒毒所0835-3223613
攀枝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0812-2901863
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0830-2701099
三、办理指南
(一)探访人员范围
亲属、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
1."亲属"包括戒毒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也包括戒毒人员的监护人;
2."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戒毒人员在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前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同事等;
3."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是指戒毒人员在被强制隔离戒毒前就读的学校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4.其他因特殊情况要求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
(二)探访的规定和程序
全省强制隔离戒毒所分别在规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组织探访。
1.出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是指能证明来所探访人员本人身份与戒毒人员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原工作单位、就读学校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探访人员与戒毒人员双方关系的公函、介绍信、证明书等。国外、境外亲属来所探访,要经四川省戒毒管理局批准。探访人员未携带任何证件,或携带的证件不能证明与戒毒人员关系,戒毒场所可以拒绝探访。
2.接受安全检查
探访时,探访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统一放在物品柜中。探访人员不得在探访室照相、录音、录像或者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三)探访手续办理部门
戒毒场所探访中心。
(四)探访注意事项
1.一次探访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2.禁止探访的情形:
(1)根据形势或工作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探访的;
(2)正在接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
(3)在在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单独管理的;
(4)非探访日要求探访的;
(5)其他不适宜探访的情形。
因特殊情况确需探访的,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
3.戒毒人员每月探访次数根据其分级处遇确定,其中,脱毒期(一般为入所后1个月),每月可探访1次;康复期(一般为入所后第2月至第10月),每月可探访2次;巩固期(一般为入所第11月以后至期满),原则上不限制探访次数。
4.探访人员不得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探访室,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等物品应主动于探访前交由戒毒场所暂为保管,探访结束后归还。
5.探访人员不得为戒毒人员带送任何物品。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现金,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并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收据。
6.探访戒毒人员时,应当遵守戒毒场所探访管理规定。探访人员在探访时使用隐语、外国语或串通案情,劝阻无效,或在以往探访时曾有有利于戒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言行的,予以拒绝或终止探访。探访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探访人员传递其他违禁品、违规品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杜贵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