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车某,男,193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因犯侮辱罪被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2020年9月2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接收入矫情况
县社区矫正机构收到车某执行文书后第一时间联系其本人前往报到。车某初次到社矫中心时,被告知其即将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受到监督管理后,反映强烈,非常抵触。提起不久前与邻居发生争吵逐渐演变为泼粪等侮辱事件被判处刑罚一案,车某更是激动万分,言语中还表现出对判决的不服。鉴于此,考虑到车某文化有限且年事已高,理解能力有限,工作人员耐心地将法律政策化为通俗易懂的方言不厌其烦地为其解释,让其明白社区矫正也是刑事执行的一种方式。同时,进行入矫宣告,向其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二、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车某3日内按时到受执行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了车某某的经济状况、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车某已经85岁,腿部残疾,行动不便;大儿子为其在青神县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屋,目前车某与其妻子共同生活居住。因其身体残疾,车某有一定程度的自卑,同时思想较为敏感,他人无意的举动也可能被认为是对其不尊重。
根据车某的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分析,执行地司法所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4+X社区矫正帮教小组,为其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一是考虑到车某年纪较大、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居住地到司法所路程较远的特殊情况,将每月到司法所参加集中点验改为每月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开展个别教育;
二是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向县社区矫正机构申请,不再安排其参加公益活动;
三是每月对其开展法治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对其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扶持帮助,增强其法治意识,提高法治观念,预防再次犯罪。
(二)落实日常走访核查
因车某与妻子在外租房居住,且其年纪偏大,行动不便不常出门,导致其平时与外界接触较少,可能导致其性格孤僻等。车某也无手机,无法通过信息化核查核实其有关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保持每月都到其家中和社区开展实地走访核查。定期向其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等了解其近期表现,分析车某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现象,是否存在再犯罪的苗头。根据查访情况,在日常的监管教育中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交流谈心、法治教育、困难帮扶等更加有效、合理的矫正措施。通过家访拉家常,询问其病情及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见其行动不便之时主动搭把手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车某有了很大的变化,逐步敞开心扉:原来之前车某对社区矫正工作和工作人员都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接受社区矫正就是多了一个管教他的部门,工作人员都是颐指气使地说教,所以不愿多透露自身的情况。经过日常走访和法治教育等矫正措施,车某一是从思想上切实认识到自己以往的错误,感恩法律有如此宽宏的方式;二是其固执孤僻的性格也逐渐改变,思想、言语、行为上不再那么偏激,顺利的度过缓刑考验期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本案中,执行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车某的实际情况,针对性、人性化地制定矫正方案,同时通过实地走访核查,实时掌握了解其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查访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做好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帮扶。鼓励车某多与别人交流,逐步改变其固执孤僻的性格,强化心理疏导,帮助其做好心理调适,针对性消除车某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