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设立的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其服务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质量、工作量、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方式,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法律服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四)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