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
川司法发[2004]104号
各市、州司法局、编办:
近年来,我省基层司法所在指导人民调解、承担社区矫正、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均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好等问题,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在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关于"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业务、队伍、基本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的指示,根据中编办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编综法[2001]3号)、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范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司法所通过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执法检查等,成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法制教育的得力助手;通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的调处,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围绕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治理,协助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实践证明,司法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全省乡镇机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
各地要积极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使基层司法所机构健全,人员充实,职责明确,设施完善,运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要求,我省司法所的建设布局既要积极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指示,又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对已建立司法所要根据各地实际,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合理布局;目前尚未建立司法所的乡镇(街道),条件具备的可单独建所,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原区公所所在地、省级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的乡镇(街道)建立片区司法所。
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其行政关系由县司法局统一管理,其机构规格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安派出所等同等机构确定。
按照司法部"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司法助理员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的方式解决。片区司法所一般应配备3至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非片区司法所应配备2至3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
司法所人员编制除原已核定的外,不足部分从市(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动编制和公证、律师改制脱钩后收回的专项编制以及司法行政系统机关工勤岗位核定地方事业编制所空出的专项编制中调剂解决。今后中央新增加的司法行政编制也主要用于基层司法所。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确保基层司法所工作稳步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管理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关心基层司法所的建设,在基层司法所的设置、编制的配备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基层司法所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各基层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