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解答法律咨询;
(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七)协助办理公证;
(八)办理见证;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取得途径,申领执业证的条件、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取得途径: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6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1、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定期举行。申请报考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2、经考核合格。申请考核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
(3)身体健康;
(4)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必须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3、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视为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二)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条件
1、具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法律职业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申请执业登记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执业登记: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处执业的。
(三)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程序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相片4张;
(5)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6)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7)健康状况证明;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程序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市(区)司法局审查。住所地市(区)司法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给地级市司法局。地级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汇总表》并制成软盘上报省司法厅办理执业登记。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省司法厅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