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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证明

 

一、经济困难证明的出具:

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二、可以替代经济困难证明的证明材料:

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领取农村特困户救济的证明;

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证明;

在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和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证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证明;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或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