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说明
(1)纠纷发生
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生产经营、债务、赔偿纠纷;其他纠纷等。
(2)纠纷受理途径
纠纷受理途径,包括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调委会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调委会也可直接受理党委政府交办的调解事项以及人民法院等组织委托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受理纠纷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3)矛盾纠纷调解的受理条件
矛盾纠纷适用调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被申请人。
②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③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矛盾纠纷调解程序
①调委会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制作谈话笔录。
②根据需要,走访现场目击者及其他证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员签名;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③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调解方案。
④经纠纷双方当事同意,明确调解员,宣布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⑤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协议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
⑥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调委会应当向县(市、区)司法司法局和辖区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⑦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卷宗档案。
(5)告知申请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6)回访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弹。
(7)结案
无论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