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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负责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违法行为有: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十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四)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六)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十七)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十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市司法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个月以内的停止执业。罚没收入将直接进入市财政罚没专户。

如您认为律师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您认为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请向所在地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投诉或者举报。

如您认为律师违反代理协议或者未尽职履行协议内容,提出退还代理费用或者要求赔偿,属民事争议范畴,请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